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進出口質量認證認可工作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領域的第三方質量認證認可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出口質量認證認可管理包括認證管理和認證的認可管理。認證管理包括管理體系認證、產(chǎn)品認證管理;認證的認可管理包括對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評審員培訓機構的認可管理和評審員的注冊管理。
第四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tǒng)一管理全國進出口質量認證認可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管理本轄區(qū)進出口質量認證工作。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五條國家檢驗檢疫局管理進出口質量認證認可工作的職責:
?。ㄒ唬┮勒諊矣嘘P法律法規(guī),制定全國進出口質量認證認可工作的規(guī)劃和規(guī)范;
(二)授權認可機構開展進出口質量認證的認可工作;
?。ㄈ┦跈嗾J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評審員培訓機構承擔指定的認證、檢驗、測試、培訓工作;
?。ㄋ模φJ可機構的認可結果進行公告;
?。ㄎ澹M出口質量認證認可機構的工作質量實施監(jiān)督檢查;
?。┦芾韺κ跈嗟恼J可機構的投訴;
(七)負責協(xié)調境內外與進出口質量認證認可工作有關的事宜。
第六條直屬檢驗檢疫局管理進出口質量認證工作的職責:
?。ㄒ唬┴撠熍c當?shù)卣坝嘘P部門協(xié)調與進出口質量認證工作有關事宜,推動所轄區(qū)內進出口質量認證工作的開展,并對認證工作質量進行監(jiān)督。
?。ǘφJ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評審員培訓機構及評審員依法從事認證工作進行保護,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被授權的認可機構的職責:
?。ㄒ唬└鶕?jù)國際標準或指南制定認可準則,按照認可準則開展對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評審員培訓機構的認可工作,并將認可結果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
?。ǘ└鶕?jù)國際標準或指南制定注冊準則,按照注冊準則開展評審員的注冊工作;
?。ㄈσ勋@認可的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評審員培訓機構和評審員的工作實施監(jiān)督;
?。ㄋ模┴撠熓芾砼c認可或注冊有關的申訴和投訴;
?。ㄎ澹﹨⒓訃H認可組織,開展多邊或雙邊認可活動及參加有關國際會議等有關進出口質量認證認可事項;
?。┫蚴跈嗖块T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ㄆ撸┞男惺跈嗖块T賦予的其他職責任務。
第八條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評審員培訓機構的職責:
?。ㄒ唬┴撠熣J可機構認可范圍內的認證、檢驗、測試、培訓工作;
(二)承擔政府部門指定的認證、檢驗、測試、培訓工作并定期向政府部門報告上述工作情況;
?。ㄈ┴撠熓芾砼c認證有關的申訴和投訴;
(四)參加國際認證活動,與國外認證機構開展認證合作;
?。ㄎ澹σ勋@認證的企業(yè)是否繼續(xù)保持認證水平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男姓块T指定和認可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任務。
第三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認可機構未經(jīng)國家檢驗檢疫局授權不得從事進出口質量認證的認可工作。
第十條從事認證、檢驗、測試、培訓的境內外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評審員培訓機構,未經(jīng)被授權的認可機構的認可并取得相應的認可證書并向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或未經(jīng)國家檢驗檢疫局及被授權的認可機構許可,不得從事進出口認證、檢驗、測試和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從事認證、認可的工作人員未經(jīng)培訓、考核,取得評審員注冊機構注冊并經(jīng)相關機構聘用后,不得承擔進出口認證、認可工作。
第十二條境內外企業(yè)或組織根據(jù)自愿原則申請產(chǎn)品認證。未經(jīng)評定合格、取得相關機構頒發(fā)的證書或報告的,不得使用產(chǎn)品認證標志。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假冒或轉讓認證證書、檢驗證書、測試報告和產(chǎn)品認證標志。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不得從事與認證有關的咨詢活動。
第十五條擅自從事進出口質量認證、檢驗、測試、培訓和認可工作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責令其停止活動,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認可證書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授權的認可機構統(tǒng)一印制,認證、檢驗、培訓證書、測試報告由被認可的機構自行印制。
第十七條進出口質量認證認可的收費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OO1年4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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